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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」第4點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3/5/24
發文日期:2023/5/22
發文字號:府財產一字第1122206999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」第4點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財政部112年5月3日台財促字第11200574100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修正「雲林縣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」1份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(本府財政處除外)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
縣立高級中學、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學、本縣各縣立國民小學(雲林縣立古坑國民
中小學、雲林縣立樟湖生態國民中小學除外)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檔案科請刊登縣公報)、本府財政處(公
有財產科)
附件: